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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244号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初中,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注销的冀D**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沿魏县魏都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壁路交叉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注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段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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