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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魏检刑诉(2019)326号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住鸡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号。2001年8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4月1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磁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镇**街**号。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1月25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0日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邯郸市**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魏县盛世御景项目负责人为要回魏县盛世御景小区的物业经营权交给被告人张某甲经营,在原物业经营期限存在民事诉讼争议的情况下,王某甲带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在逃)、侯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李某甲带领郭某某、李某乙、刘某甲、邵某某、赵士超某某(以上均已判决)及李某丙(另案处理)多次在该小区物业楼,采用强行闯入不走、占据物业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用汽车堵门等手段进行滋扰、哄闹,聚众滋事。给原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拒不认可被害人刘某乙从张某乙手中购买的盛世御景小区8号楼4单元1楼东户住房,指使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等人装修8号楼4单元1楼东户房屋,更换该户屋门门锁。刘某乙发现此情况后阻止其装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民警调查后指出该房屋有争议,让双方暂时都不要装修。被告人王某甲不顾刘某乙的反对和公安机关的要求指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继续装修该房屋,为保护所购买的住房,刘某乙和其妻子陈某某搬进房屋内居住。刘某乙家的暖气管道被周某某等人掐断,刘某乙和陈某某在用煤炉取暖过程中,陈某某因中煤气而住院治疗。

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乙拒不认可被害人崔某某从张某乙手中购买的盛世御景小区8号楼1单元1楼西户住房,指使被告人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等人阻止崔某某装修该房屋。随后更换屋门门锁,擅自装修、入住该房屋,居住时间长达1年之久。致使崔某某无法正常装修、入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购房交款凭证、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乙、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印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张卫彬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堵门、撬锁、截断暖气管道、强占他人房屋等方式对盛世御景小区物业公司及部分住户进行滋扰、闹事,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部分住户的正常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

检察官:王金锋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现羁押在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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