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专科毕业,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路**号 ,现住魏县双庙乡狮子口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到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小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到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退回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魏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7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乙与被害人郭某丁,在魏县南双庙乡大李村东头一网吧内,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打架,后被人劝开。之后郭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丙,三人又在网吧内对郭某丁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郭某甲持砖将郭某丁的头部砸伤,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郭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住院病例、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等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二份;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能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反而叫来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丙,对他人实施殴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芳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现住魏县南双庙乡狮子口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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