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魏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章印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家门口与路过的曹某甲相遇,当天下午二人因使用播种机一事发生争执,晚上再次相遇时发生了肢体冲突。曹某甲将王某甲按倒在地,王某甲用水果刀将曹某甲左腿扎伤。经法医学鉴定,曹现希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作案刀子照片、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曹某甲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运常
检察官助理:蒿藤中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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