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招远市**运输局党组成员兼招远市**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已被开除公职),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街道**区,住招远市**号楼**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被招远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刁某甲自招远市**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调任该局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其保管的监察大队的四张总价值人民币82683.23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私自带走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加油使用。
归案后,上述加油卡已被按原价值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郭某某、刁某乙、等阎某某证言;被告人刁某甲供述;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随文移送_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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