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0********,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村,因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邯郸市公安局丛台**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院。因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wxid_l4u5ddh3******在网上贩卖朝鲜走私卷烟,孙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的形式在收取买烟客户的烟款后,通过物流快递给各买家发货。经查,建飞孙某某累计对外出售卷烟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73475.5元。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liujianfei_******通过微信交易的形式从其上线进购走私卷烟、伪劣国产品牌卷烟,其中孙某某系刘某某的朝鲜走私烟上线,刘某某收到上线通过物流快递发货的卷烟后,通过微信交易的形式收取买家烟款后将卷烟出售。经查,刘某某累计对外出售卷烟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2366元。
被告人孙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非法所得8000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电子数据。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贩卖香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贩卖香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燕伟
(院印)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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