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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144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永年区****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冀D**号二轮摩托车,沿永年区西阳城乡西阳城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至刘某乙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刘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15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所驾驶机动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现实表现无前科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5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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