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刘**,男,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4********,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县**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血醇含量为128.5mg/100ml)驾驶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豫F***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五陵镇五苏线自南向北行驶到五陵四街村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查获证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单、行驶证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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