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20时25分左右,在内高线3(事发时该道路正在施工尚未通行)**县**乡**村路口,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行人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某死亡,豫******小型面包车损坏。2020年3月16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6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1证言;3.鉴定意见:死者薛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物证:事故现场照片;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勘验笔录: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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