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科尔沁右翼前旗**村承包**沟**东、**沟**山、**沟道**地。被告人刘某某自承包经营管理后,在所拥有的3处林地先后有过补植树木行为,同时也在3处林地内种植过绿豆、豇豆、红小豆、玉米等农作物,现所拥有的林地内均已种植农作物玉米。
2019年11月4日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刘某某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村**社种植农作物所用地块现场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1.刘某某在科尔沁镇**村**社种植农作物所用七块地实际测量总面积68314平方米(102.42亩),占林地面积合计54648平方米(81.93亩),其中林间耕种10346平方米(15.51亩),未开垦果树行12条面积2400平方米(3.6亩),全部开垦耕种的防护林地41902平方米(62.82亩),其余13666平方米(20.49亩),不在林业用地范围内。2、毁坏程度:地表植被完全破坏,已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林木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姜秀武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洁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居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评估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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