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手机注册成为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部落游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游戏的推广代理员(推广员ID为19****、184***),以售卖某某部落游戏房卡挣取差价获利为由,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等社交软件招揽人员在微信群、某聊群内利用“棋牌部落”内“岚山推倒胡”的麻将游戏组织群成员赌博,卢某某在微信群、某聊群内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先后有车某某、申某等178人参与赌博,经统计,到案参赌人员通过闲聊红包、微信红包共支付赌资71余万元。
自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共从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回款(销售房卡收益)22.17万元并予以提现,其中在某聊群开设赌场后的回款有13万余元,到案的参赌人员通过卢某某发送的“房卡”链接购买“房卡”并在卢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内使用,累计6.34万元,卢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通过售卖房卡至少非法获利10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投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主动退赃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主动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申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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