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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81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5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xx街道办事处xxxxx。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24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招远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市***街道办事处**村村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案发时吕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酌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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