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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的家中,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得受害人王X明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王X明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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