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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汉族,鄱阳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鄱阳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承包景德镇市**公司围墙工程,叫罗某某投资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罗某某可分红利2万元。罗某某分两次给了吴某某5万元。吴某某将其中3万元借给其侄女婿查某某使用。吴某某没有承建相关工程。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承包景德镇市‘**’小区的土方工程、景德镇市**中心模子板工程,叫罗某某投资,并承诺五个月后工程结束时,可分给罗某某红利10万元。罗某某共拿了18万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没有承建相关工程。

2015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承包了浮梁县一别墅群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叫罗某某投资7万元。罗某某给了吴某某7万元。吴某某没有承建相关工程。

因吴某某未兑现承诺,罗某某于2015年3月份之后一直催吴某某还钱,吴某某均找借口不予归还。罗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6年10月份到公安机关报案。吴某某于2017年6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尚有26.5万元未归还给罗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归还罗某某7.4万元。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外出不知去向,直到2019年10月份被云南省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协议书、借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普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鄱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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