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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7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下党乡碑坑村XX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XX路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武夷山市火车站南街附近的一辆闽XXXXX号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2808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武夷山市XX路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1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8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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