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追逃,2019年12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至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钻石、黄山、红南京、南京炫赫门”品牌的香烟共计1618条,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已判刑)。2018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白色宝骏730面包车(车牌照号豫N**)运输上述1618条香烟销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行驶至大名县大广高速大名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涉案香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进行价格鉴定,总价值88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香烟及运输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扣押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文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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