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山东省莘县**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借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在大名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大名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同年2月28日大名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大名县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江苏省常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税款178343.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税票、大名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备案登记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文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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