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本村及周边村民存款,用于其伯父王某甲的企业生产。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王某某共吸收存款14859460元,涉及群众282人,已兑付金额978827元,造成实际损失13880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收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震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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