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二人于2016年2月份加盟“心未来互联平台”,在大名县贵乡路开设“心未来需求馆”, 并按照“心未来互联平台”传销模式,在大名县发展会员交纳会费购买商品,承诺由“心未来互联平台”报销返现,该组织以发展人头为会员升级方式形成一定层级关系,以会员级别设定购买限额,且以下级会员创业收益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贾某某向下发展层级4级,发展群众200余名。被告人石某某向下发展层级3级,发展群众200余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心未来传销组织大名层级图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组织发展会员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文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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