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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二部刑诉〔2020〕43号郭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馆陶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石家庄市区开办新起点美术培训班期间,以收取校考报名费的名义,非法骗取赵某某等10人的报名费共计1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敬将上述财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震

检察官助理:韩战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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