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大名县**贸易有限公司,并实际经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5月25日大名县**贸易有限公司接收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涉及金额617409.4元,税额104959.6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税票复印件、大名县**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申请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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