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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二部刑诉〔2020〕73号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苑某某(另案处理)在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冀F**单排货车运输59包烟丝到大名县销售,行驶至邯郸市大名县龙王庙镇106国道与313省道交叉口南200米处被大名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查获烟丝1580.9公斤,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总价值95185.98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烟丝称重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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