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2013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在大名县铺上镇常马庄村北(常元线路西)从事汽油销售业务。2020年4月份在大名县西未庄乡"王府假日"酒店北侧路西一院内经营另外一处汽油加油点,从事汽油销售,2020年6月16日其无证经营的两处汽油销售点被大名县商务局查获。两处汽油销售点总销售额16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高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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