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8222001********,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街**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9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即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新疆芳草湖垦区的被害人张某甲被他人以明星粉丝返利被诈骗432元, 经过查询,受害人资金转入蒲某某银行卡账户内。
2019年08月20日,河北省大名县被害人张某乙以被他人以明星粉丝返利名义被骗5998元。被害人张某乙将5998元分两笔通过微信扫码的付款方式转至郜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账户,郜某某将第一笔999元直接转入被告人蒲某某微信账户,郜某某(另案处理)将第二笔赃款4999元提现通过自己支付宝将4900元转入被告人蒲某某支付宝账户内。
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浦江县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明星粉丝返利的名义诈骗1600元,经查询,其中1141元转入被告人蒲某某银行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曼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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