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临漳县**院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6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临漳县**乡**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镇**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8********,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6********,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涉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复兴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杨某甲为了牟取利益,以每份3000元、3900元不等的价格,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17份,其中出证291份,未出证126份,获利数十万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甲买卖出生医学证明14份,案发后,李某甲退缴赃款60000元;2017年,被告人杨某乙接受李某丙等人的委托以40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案发后,退缴赃款36000元;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张某乙的委托以35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2015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乙帮助被告人杨某甲买卖100余份,案发后,退缴赃款2000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与李某丁(另案处理)商议后由被告人杨某甲在邯郸市车管所附近,花费80元私自刻制大名县人民法院印章一枚,由李某丁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名县人民法院印章一枚;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丙、李某戊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张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张某甲伙同他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节严重,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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