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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41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7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名县元城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天雄路交叉路口将前方同方向行驶董某某驾驶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碰撞,该货车右转弯中又将倒地的董某某碾轧。此事故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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