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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06号石某某、王某某等涉嫌盗窃、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5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乡**村。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犯交通肇事罪,2005年1月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1.2019年12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石某某、 张某某驾车到大名县凤凰城小区东门南侧路东建峰服饰门市处,撬门入室将门市内的两台美的牌柜式空调、一个双电机空压机、一个电锤、一个绿光水平仪、一台充电式电钻、一台插电式电钻、144管牙膏、500支牙刷、15件长款羊毛大衣、10件女式短款羊毛大衣、13件男式长款羽绒服、20件男式短款羽绒服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21529元。

2.2019年12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石某某、 王某某驾车到大名县明乾花园小区西门南侧蓝色集装箱处,将集装箱内的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一个风镐、一个电动修枝剪和一段电缆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2774元。

3.2019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 王某某驾车到大名县行政审批局南门东侧便民服务门市,撬窗入内,将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和一些饮料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1794.5元。

4.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 王某某驾车到大名县大名镇康堤口村中间路北一蓝色集装箱处,将一台夏宝牌挂式空调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1080元。

5.2019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 王某某驾车到大名县大街镇东未庄村南谢台臣小学门口北侧集装箱处,撬窗入内,将一台扬子牌挂式空调和一台惠凌牌挂式空调、一台焊机、一个液化气罐和一段电缆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3151.5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号黑色比亚迪小轿车,沿313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名县龙王庙镇甘庄村路段时,与蒋某某停放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9.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崔某某、韩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石某某、王某某的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敬彬

                                  检察官助理:魏良帝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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