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130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谷某某(已判刑)使用QQ号码532355915建立QQ群(群号623299776),该群共吸收成员65人,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被授予管理员权限。2019年10月2日,大名县公安局对该群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固定了电子数据,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谷某某、周某某不但不履行群主及管理员职责,反而使用发送淫秽视频,要求他人发视频,讨论淫秽话题等方式,引诱群内成员向群内发送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网站链接。经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办公室鉴定,623299776QQ群内传播有淫秽视频4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机;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及谷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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