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D**的中华牌黑色轿车,途经大名县城北京路贵乡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9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敬彬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洪国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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