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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260号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7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与其兄长陈某乙有家务矛盾,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乙在其村北地的鸡棚点燃,造成鸡棚被完全烧坏。经大名县物价局鉴定,被烧坏的鸡棚价值14000元。 案发后,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毁灭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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