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证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李某甲涉嫌抢劫一案中,在有证据证明李某甲于2015年6月13日和2015年6月16日到大名县城实施抢劫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甲不在邯郸市,还作为证人出庭为李某甲作伪证证明李某甲于2015年6月13日和6月16日均未离开邯郸市,意图使李某甲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大名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书证;2、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出庭作证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