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漳县**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住临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漳县**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住临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张某某、董某某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刘某某(已判刑)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8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某某、梁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司某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3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敬彬
检察官助理:魏良帝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