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邯郸市涉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涉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邯郸市涉县**镇计生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涉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邯郸市涉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涉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甲、孙某甲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其上线李某甲(已判刑)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9份,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孙某甲通过付某某、王某某、郝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杨某乙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通过吕某某非法 买卖出生医学证明5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孙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买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敬彬
检察官助理 魏良帝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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