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磁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7月2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磁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镇**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磁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街,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镇**街**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磁县**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路**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自2016年以来,通过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 ,以2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栗某某、王某甲(已起诉)伪造、卖买出生医学证明20份,其中通过王某甲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16份,通过栗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非法获利1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0500元;被告人栗某某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7份,非法获利54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54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魏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龚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4份,非法获利25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2500元;被告人康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以20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龚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6份,非法获利3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300元;被告人柴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以3100元至3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康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3份,非法获利8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800元;被告人霍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分别通过康某某、龚某某共伪造、买卖2份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收取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500元价格通过龚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非法获利15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以2000元和3500元的价格通过龚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非法获利15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0元;被告人魏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以3500元价格通过周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被告人董某某以2000至27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龚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非法获利300元,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300元;被告人杨某乙通过栗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花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龚某某、栗某某等11人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雁冰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栗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康某某、柴某某、霍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杨某乙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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