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在双方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二人生育一个女儿,起名叫郑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在双方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怀忠
附:
1.被告人郑某甲、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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