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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56号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武邑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津C**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常元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名县西李二庄村路段掉头向西变更行驶方向时,将右前侧同方向行驶魏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撞倒、碾轧。此事故造成魏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信、表现证明等:3.证人魏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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