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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57号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龙景湾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5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1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南李庄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碰撞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的行人董某某。此事故造成董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信、表现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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