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双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内认识“张某某”(微信号:H-820808,昵称:张某某),“张某某”谎称买外汇可以赚钱,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认识BFS牛汇的客服人员(微信号:wxid-1dzf65yr4hf322,昵称:BFS牛汇-人工在线),在BFS牛汇客服人员的诱导下,被害人王某某在手机上安装了BFS牛汇APP并注册相关账号。BFS牛汇的客服人员让被害人王某某将钱汇到其提供的朱某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17045********)内再转账充值到被害人王某某注册的BFS牛汇APP账号。随后被害人王某某在BFS牛汇的客服人员的指示下先后向朱某乙的银行卡内转入171272元,向BFS牛汇客服人员的微信号内转入76856元,朱某乙的银行卡向被害人返利46953元,被害人王某某向“张某某”的微信号内转入返利好处费1970元。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发现BFS牛汇APP无法打开,“张某某”和BFS牛汇的客服人员联系不上,其感到被骗后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安排朱某丙(已判刑)找到眭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所得取现。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其银行卡、支付宝内转入的钱是诈骗所得,仍然帮助他人将诈骗犯罪所得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和同案犯朱某丙、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而帮助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旺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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