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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12号张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名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薛某某,绰号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3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伙同徐某某、丁某某(二人均在逃)等人窜至大名县天雄路东段路北中亨新材公司仓库内将32条待售轮胎盗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3830元钱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名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职业证明、中共大名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盗轮胎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被盗轮胎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雁冰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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