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大名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已报废“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大名镇园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南段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斜穿通过道路中心线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公证书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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