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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19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大名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已报废“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大名镇园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南段时,与对向王某某驾驶斜穿通过道路中心线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公证书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7月22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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