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经本察批准,2020年6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4日、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么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名县万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马时庄村路段时,碰撞路上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后又追尾碰撞马某丙停放的冀D**号微型轿车,然后又追尾碰撞张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此事故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马某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么某某驾车逃逸。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名县大队认定,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3.证人马某丁、马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乙、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么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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