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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30号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丹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冀D**号黄色奇瑞牌轿车,途经大名县大名府路与贵乡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处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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