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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36号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1195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3时至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与朱某甲有经济纠纷,将被害人朱某甲强行扣留在大名县龙王庙镇中宴饭店103房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看管朱某甲不让其离开房间。期间,李某甲使用塑钢窗边框殴打朱某甲,致使朱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晚上饭店关门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中宴饭店大门前强行将朱某甲衣服扒掉,李某乙踢踹朱某甲,随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将朱某甲带到李某乙驾驶的皮卡车后备箱内,李某乙驾车将朱某甲拉到大名县**乡**村李某甲门市处,继续扣留朱某甲。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朱某甲被孙甘店派出所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大名县龙王庙镇中宴饭店李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案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平

检察官助理:徐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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