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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46号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现住武安市上**乡**街。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靳某某伙同夏某某敏(另案处理)用梁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7100元、7500元的价格通过朱某某(已判刑)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 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及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平

检察官助理:徐 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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