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1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1010806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7时许,在大名县沙圪塔乡北贾庄村贾某乙家门口,被告人贾某甲家人因琐事与西邻居贾某乙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后被告人贾某甲手持铁棍将贾某乙腰部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2.户籍证明、住院病例等书证;3.贾某丙、周秋连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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