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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156号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新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冢北村西路段时(邯大线102公里),逆向行驶与对向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 又与梁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京LGE101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事故造成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袁某某弃车逃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大名县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3.刘某某、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事故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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