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304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复兴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为解决女儿张某乙和儿子张某丙落户口一事,分两次向张某丁(已判刑)提供子女和父母身份信息,花费7000元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犯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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