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权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侯审,同年5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权某某通过其微信与办假证的人员联系,以三百元的价格办理了两个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被告人权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和2018年7月6日收到其购买的施某某及李某某的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本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2.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郑雁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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