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天雄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贵乡街交叉路口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游某某驾驶的冀D**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赵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mg/100ml;经大名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中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意见、大名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怀忠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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