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人董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每个证件收取500元,用成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文某甲(另案处理)、文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文某丙的身份信息、照片等材料,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书证;2.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文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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